第02:时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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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4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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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办法
  上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从2016年10月起到12月底结束,期间将进行选民登记。为了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确保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中共杭州市委转发〈中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2016〕1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办法:

  一、明确选民资格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1、国籍条件。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居住在上城区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龄条件。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依照市委〔2016〕11号文件确定的选举日和法律规定,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1998年12月15日24时前出生。

  3、政治条件。选民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已恢复政治权利的,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行为能力条件。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确定患者能否行使权利,以有资格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为准。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法律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1、工作目标。凡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选举机构确认后,应予以登记,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十二日以前(即12月3日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与工作单位相结合原则;二是坚持户籍地与居住地相结合原则;三是坚持方便组织与选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四是坚持入户登记与主动登记相结合原则。

  三、明确方法与程序

  1、基本方法。按照“选民登记经确认后,长期有效”的规定,运用“三增三减”的方法,全面进行登记。“三增”就是指以上次换届选举选民登记为基础,对上次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三减”就是指以上次换届选举选民登记为基础,将迁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去。但对人口变动较多,或者拆迁安置等地方,按规定重新进行全面登记。

  2、基本程序。一是要建立选民登记站并落实选民登记员,办理选民登记手续;二是要加强选民登记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使之准确把握选民登记的原则、标准、方法和时间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选民登记的宣传引导,发动选民主动登记;四是要积极组织人员,上门主动登记选民;五是加强对一些特殊人员登记的研判;六是搞好选民登记联系与衔接,搞好选民资格转移和认定;七是审核、公布选民名单;八是处理持有不同意见的选民名单;九是颁发选民证。

  四、具体登记范围

  (一)单位及军队人员登记办法

  1、机关、团体、学校、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包括退养、内退关系仍在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和在校师生,在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企事业单位外设的各类分支机构,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其人员一般在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内设机构的人员,在其所属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各类分支机构人员需要在总部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应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联系并认可。

  3、区属部门各下属单位、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各下属单位以及区属各建设开发指挥部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4、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按解放军选举办法,参加本区选举工作。

  5、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队派驻本区的军代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具有本区户籍选民的登记办法

  1、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由所登记选区书面告知其户籍所在地选区。

  2、因拆迁等原因临时在外过渡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3、无工作单位的无业、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根据本人意愿,可由户籍所在地选区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函后,可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4、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应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仍由原单位管理的,可以在原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在所属干休所、服务站的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5、本区户籍选民,在外地劳动、工作、学习或居住等,应回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若在外地时间一年以上,根据本人意愿,可由户籍所在地选区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劳动、工作、学习地或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6、本区选民经批准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或探亲的应予登记。

  7、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严重痴呆人员,以及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必须有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的证明,并经选举委员会确定。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未发病期间和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轻度痴呆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

  (三)外来人员登记办法

  1、在本区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本区工作、劳动一年以上或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按照本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省、市属高校在校生中,户籍在高校所在地的,应在高校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对已入校一年以上且户籍不在本市的在校生,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和入校一年以上的证明后,在该校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特殊人员登记办法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3、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4、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五)下列人员不予以登记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以登记。

  (六)对公布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受理

  选民登记从10月28日开始到11月19日结束,11月20日公布选民名单。根据《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有错登、漏登的,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选民增补名单。

  各选举办事处、各选区依据本办法进行选民登记,若发生本办法以外情况,由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或研究处理。

  杭州市上城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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